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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凤凰体育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5月29日 - 2023年06月29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

凤凰体育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开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保障合法、公正、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9日。

联系电话:0513-59002396,0513-59002506(传真);邮箱:394042402@qq.com。

附件:《<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水利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完成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补建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上取土、打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围垦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侵占、损坏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2.在堤防上取土、打井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和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

(2)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3.擅自围垦的

(1)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围垦河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物体面积、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其对防洪和水生态安全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合理选择适用。)

4.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

经劝阻改正的,不予处罚。有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

(1)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侵占、损坏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和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下,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阻断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阻断防汛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未改正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制定了改正方案,但未实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凤凰体育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凤凰体育水利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做好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职责权限,由市水利局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凤凰体育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省水利厅凤凰体育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水规〔2022〕1号)等。 三、主要内容:针对违反《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10项,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划分了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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