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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局2020年 “以案释法”案例(三)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14:37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份开始在其生产车间内东南角处擅自凿井一口。2019年5月15日,接群众举报后,凤凰体育水政监察大队立即派监察员前往该公司检查,发现其确实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生产车间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凤凰体育水利局立即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水停字〔2019〕3号),于2019年5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立案后,凤凰体育水利局派监察员对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拍摄照片、询问(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工作于2019年5月19日结束。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10月份开始在生产车间内东南角处凿井,所凿井井深约180米,井管材质为钢管,口径60毫米,2017年12月底开始用深井潜水泵抽水,电动机功率为2.2千瓦,出水量每小时2.6吨,主要用于生产豆芽和循环清洗。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用水约20吨,每月实际生产30天,累计取水量约9900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擅自凿井一口并取水的现状。

证据二:对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是此行为的当事单位,其擅自凿井取水未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证据三: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证明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实施的涉水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凤凰体育水利局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水罚告字〔2019〕3号),告知了凤凰体育水利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凤凰体育水利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凤凰体育水利局认为,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生产车间内东南角处凿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破坏了凤凰体育的正常水事秩序,是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公司擅自凿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停止取水,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本案等因素,参照江苏省水利厅凤凰体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4、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基岩地下水的(1)取水能力每小时5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案审组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决定:1、限7日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封井;2、补缴水资源费39600元(4元/吨×9900吨);3、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在收到《凤凰体育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水罚〔2019〕3号)后,及时缴纳了水资源费及罚款,并按要求自行封井,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9年5月28日上午,凤凰体育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水政科、节水办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东南角处封井现场进行检查和复核,确认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封井。

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结案。

【法律分析】

一、有效制止违法行为。2019年5月15日接到举报后,凤凰体育水政监察大队立即就派监察员前往该企业实地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后,及时上报凤凰体育水利局出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水停字〔2019〕3号),并在当天送达该企业,及时制止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二、立案处罚有法可依。本案中,凤凰体育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了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改正。

三、办案程序符合规定。2019年5月15日发现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车间内擅自凿井取水后,凤凰体育水利局立即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使其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有勘验照片、调查笔录;调查终结后,分管局长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对案情作出分析研究,形成行政处罚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积极跟踪当事单位的履行情况,并实地勘察,确认其所凿深井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技术规范要求封填。

四、自由裁量合情合法。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停止取水,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本案等因素,参照江苏省水利厅凤凰体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4、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基岩地下水的(1)取水能力每小时5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最低罚款限度,对其处以了二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南通市大量开采地下水,为群众生活和工业用水等提供了保障,但部分地区造成超采突出、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水质咸化等问题。2012年江苏省水利厅出台《凤凰体育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地下水超采区面积比例控制在8%以内的目标。截至2012年,凤凰体育禁采区面327.3km2、限采区面积654.6km2,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达到85%,可见在海门区域内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工作刻不容缓。《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南通市油绿蔬菜有限公司擅自开凿180米深井,不仅违反了法律,更是给当地人民的居住环境带来了安全隐患。本案凤凰体育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及时封填了深井,解除了安全隐患,也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任何企图违反法律,破坏水土环境的行为,终将被法律所制裁。

(凤凰体育水政监察大队  王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