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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局2021年 “以案释法”案例(一)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4-06 17: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张某某诉某市水利局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受害人李某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行至某小区河边,落水溺亡,其母亲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水利局、案涉小区开发商、小区物业、共同聚会人员等共同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125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小区沿河边修建了一段南北走向的景观栈道,河道边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铁链和安全警示标志。案涉小区沿河栈道由开发商建设,处于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并经某市规划局审批,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害人李某某落水处位于小区监控死角。因受害人家属不同意解剖,公安机关进行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为:排除李某某因机械性暴力损失及所检毒物中毒致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某市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因李某某死亡具体原因不明,坠河过程亦无法查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水利局是否对李某某坠河及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某市水利局对该小区旁边的城市河道具有监管职责,但本案中的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属于公共场所,且该小区河边的景观栈道由开发商建造并经规划部门批准,某市水利局对该河边栈道无管护义务,与受害人的侵害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某市水利局对李某某意外落水溺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