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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红河州弥勒市某公司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7日,云南省水利厅联合红河州水利局、红河州弥勒市水务局组成检查组对某高速公路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建设的某高速公路项目在弥勒市境内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弃渣场18个,实际启用0个,新增10个,该公司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红河州水利局印发了《凤凰体育推进省水利厅2022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弥勒市水务局对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2月13日,弥勒市水务局对该项目再次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弥勒市水务局于2023年2月13日下发了《弥勒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弥勒市水务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依法足额缴纳罚金。2023年5月31日该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通过省级技术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单位调查处理过程清晰,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行政处罚效率较高。该案件的查处行为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建设单位的整改推进力度,并对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增强了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也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来源:http://wcb.yn.gov.cn/html/2023/yewuzhuanlan_1207/57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