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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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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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