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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