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